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网工程和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网工程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水网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