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网管理单位限量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一)未提出用水计划和用水申请的;(二)超计划用水或严重浪费水资源的;(三)逾期未缴纳水费或拒不交纳水费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