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网管理单位限量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一)未提出用水计划和用水申请的;

(二)超计划用水或严重浪费水资源的;

(三)逾期未缴纳水费或拒不交纳水费的。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