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在水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水网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