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水网排放超标的污染物。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水网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水口和排污口。

城市水系内不再新设排污口。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