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排污与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划要求,核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网沿线排污企业进行监测和监控,对不达标的排放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