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网的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完成确权划界工作,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