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一)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粉刷的;(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三)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