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因规划建设确需关闭、拆除、迁移、改建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迁建方案,并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