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六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因规划建设确需关闭、拆除、迁移、改建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迁建方案,并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