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在街巷、居住区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