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门店招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具体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门店招牌和标识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