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