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经营或者暂停经营,未提前提交书面报告或者通知场内经营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