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进行活禽交易活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内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