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经营者占道经营、扩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行为予以劝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