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农贸市场内固定商位从事经营,不得占道经营、扩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并遵守功能区划分规定;

(二)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三)负责固定商位的环境卫生,保持经营工具、商品干净整洁、摆放整齐;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缺斤少两。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