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中心城区和县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临时农贸市场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