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中心城区和县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临时农贸市场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拆除。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