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七条有效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以及应当负担的物业管理其他相关费用,经书面催告逾期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调解,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