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
鼓励具有法律、财务、建筑等专业知识的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