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或者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等电子数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