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或者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等电子数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