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将土地征收报批材料、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等信息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