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区片,并明确其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参照农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