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