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工作失误或者偏差,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