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和保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宜居典范城市。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