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山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风貌,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市容市貌,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安全良好的城市环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