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闭环信用监管体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