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

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建议审查申请。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