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涉及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相关情况。因施工损坏有关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