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包括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下同)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档案和台账,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