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