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