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推行情况、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