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鼓励其建设单位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