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鼓励其建设单位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