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