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