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二十八条有效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