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