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有关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