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有关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