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加强旅游宣传推介、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