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的导游人员信息服务系统和信用档案,供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费查询。导游人员执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其所在旅行社应当在五日内将有关变更信息告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信息之日起三日内及时变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