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