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