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种类和养殖密度,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二)从事渔业捕捞的,应当遵守渔具准入、捕捞限额等管理规定,保持生物种群、资源平衡;(三)从事观光、垂钓、娱乐等休闲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