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未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明确并公示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