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拒绝出租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