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工作;

(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纠纷;

(三)组织实施旧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工作;

(四)履行网格化管理职责,及时排查、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五)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