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二条有效业主转让、出租住宅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十五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