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条有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管理,引导电动车使用人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场所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电动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等充电。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