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需求。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且相对集中,方便服务业主;

(二)属于地面以上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暖、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预留通信、网络、安保预警等端口;

(三)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配置,且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四)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