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结合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引导业主协商确定旧住宅区的管理模式,推动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鼓励产权单位将闲置的土地、房屋交由居民委员会统筹使用,用于配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旧住宅区品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旧住宅区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