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结合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引导业主协商确定旧住宅区的管理模式,推动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鼓励产权单位将闲置的土地、房屋交由居民委员会统筹使用,用于配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旧住宅区品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旧住宅区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