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月4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气象、海事、海警、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相关工作。
(一)编制海洋牧场规划时相互衔接;
(二)建立海洋牧场管理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
(三)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
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研团队和人才,合力打造高能级海洋牧场科创平台,联合推动海洋牧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创新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新闻媒体的联系和互动,宣传胶东经济圈各设区的市关于海洋牧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推广工作经验,营造合作共赢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章规划建设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海上交通、环境保护、海岸带保护、港口、旅游、海岛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对海洋牧场规划中的位置、面积、布局、功能等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报批。
在海洋牧场内建设人工鱼礁的,应当依法办理人工鱼礁建设审批手续。建设人工鱼礁,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礁体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海域的,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批准续期。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海域的实际情况等给予相应的补偿。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第三章经营管理
海洋牧场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海洋牧场平台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已报废或者弃用的海洋牧场平台,其所有人应当自行拆除,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一)配备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保持进出通道畅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救生、消防、通信、定位、视频监控以及防漏电、防雷击等安全设施,且保持完好状态;
(三)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培训等制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营运档案,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四)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安全须知、警示标牌,设置并适时开启夜间和大风、大雾、大浪等恶劣气象条件警示信号;
(五)配备垃圾分类回收设备设施,及时清理打捞平台周边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配备熟练掌握救生、消防、通信、避碰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且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保持人员值守瞭望;
(三)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
(四)实际承载人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人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以上预警的;
(二)能见度低于一千米的;
(三)浪涌达到大浪级别的。
当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海上风浪预报等级超过海洋牧场平台抗风浪等级时,所有人员应当撤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安全生产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平台管理人员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
(二)穿着符合标准的救生衣;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的危险活动;
(五)不得向海洋中丢弃垃圾或者倾倒污水;
(六)其他保护海洋环境、保障安全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海洋牧场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打造“可视、可测、可控、可预警”的智慧型海洋牧场,推动海洋牧场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发展。
第四章生态保护
(一)从事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模式、种类和密度,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二)从事捕捞的,应当遵守渔具准入、捕捞限额等管理规定,保持生物种群、资源平衡;
(三)从事垂钓、体验式捕捞等休闲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钓具、渔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含铅鱼坠,禁止捕捞幼体、怀卵亲体,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海洋牧场生产经营中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海洋牧场经营人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相关功能区管委应当明确负责海洋牧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海洋牧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实际承载人数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人数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一)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立体养殖等措施,构建或者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或者避敌所需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模式。
(二)人工鱼礁,是指为修复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有目的地在自然海域中设置的人工构筑物。
(三)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牧场释放海洋生物的亲体或者苗种的活动。
(四)海洋牧场平台,是指在海洋牧场海域内设置的用于开展海洋牧场环境监测、渔业生产、海上看护、牧渔体验、生态观光、安全救助等活动的设施。